名词解释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低价出售资产、放弃到期债权等的行为侵害自己债权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
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1)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1)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2)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保罗诉权,为保罗所创。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一般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
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
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债权人所具有的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其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撒销。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联系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时,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是指当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后,善意相对人享有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可能会发生冲突。例如,如果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会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实现,那么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将可能被撤销。此外,如果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前已经发生,那么该撤销权将可能被撤销。
因此,在中国,债权人撤销权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虽然是不同的法律权利,但它们可能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权利的冲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述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所以又叫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旦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什么叫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其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撤销债权人的行为。并且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
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1、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2、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3、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径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具体如下:
(一)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分析: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有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势必会影响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就这种情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
3、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此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7、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此处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是基于对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一种法律制约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和处置到期债权害于债权人利益时得以行使之。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相对性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是基于法律构成要素上的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所采用的意思表示形式是明示抑或默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从法条正面涵盖的文义看,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当属积极行为,与之相应的意思表示也应为明示。因为债务人到期债权对于相对人而言,债务人自己就是债权人,即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而言,自己就是债权人,他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于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的自由性原则。从这点来看,债务人有权放弃债权,但同时又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形下放弃债权设置了法律约束,即民事主体作出的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危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当属此列。因此,债务人以积极之行为方式放弃到期债权是相对的。那么消极放弃到期债权能否构成对债权人利益之损害呢?《合同法》在设立债权人代位权时已作出法律考虑和救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除斥债务人自身专属债权)对债权人债权利益构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就是债务人在主观心理状态的驱使下表现为对到期债权应该行使,也能行使但不行使。与此类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亦具有相对性。因此,债务人无论以积极的、消极的方式处分到期债权或处置财产,只要行为危害于债权即应归于无效。
(二)无偿转让财产和有偿转让财产之构成要件
无偿转让财产和放弃到期债权之构成要件相同,即债权人撤销权的共同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这种存在是客观存在和既成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违法性,即债务人行为害于债权(也有的学说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其债权为限作为其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债务人主观存有过错(故意、过失)作为要件,只要债务人行为害及债权人利益,无论有无恶意,即可撤销。但对债权人撤销权的非共同要件,我国立法上未作规定,因而给予法律解释留有空间。有偿转让财产害及债权的,须以债务人主观有恶意为条件,债务人的恶意在客观上表现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实际减少,或者加大自己所负债务来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比如债务人受经济能力的限制,无法以自己到期债权来履行对待之债,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因履行能力有限而中止执行的情形尤为明显)。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指的就是债务人这种主观恶意形式。主观恶意在通说上被理解为故意,但在有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过失也可引起。如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但其却认为行为的结果可以对债权人有利,这种情形也可以构成撤销权的启动。
(三)债务人明显不合理之抵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含有故意和过失,这里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受让人知情受益的。在实践中表现为债务人在转让财产之前或受益人在受理受益时有意思联络,我们称之为事前恶意预谋诈害行为。表现为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与之事前未有意思联系,事后又不知情而受益的,我们称之为事后放任恶意诈害行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个值得商榷的课题;这就是如何把握受让人事后应当知情的尺度标准。实践中我们应当从以下几点加以考虑。(1)应当考察债务人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性,即财产转让在效用上不合常理,在价格上违背常规和交易规则,以致于显失公平。(2)要考察债务人对待周边第三人(包括债权人)的信用程度,债务人在财产上的处置上有无规避债权的行为来推定受让人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3)根据交易习惯和规则,在当时的常规条件下,一般公众都能知悉债务人转让财产可能害于债权,即可推定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
3、受让人(受益人)知道债务人之恶意而与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受让人明明知道债务人行为的恶意性而与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为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权人当然有请求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 债权人 对于 债务人 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