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不知道物权所有权发生更改时,与该物权的所有人进行交易。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进行过公示,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时,也可以善意对抗第三人。
一、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3.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二、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特征是: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的受遗赠抛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形成权包括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即可生效;其次形成权存在一定的除斥期;形成权的行为不可撤销;形成权成立时不能附条件和期限;行使形成权时,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认的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政府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可见,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这抵债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留置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法律分析:留置权系法定之最优先,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只针对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形,与留置权不存在可比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相信大家都知道,当我们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如果出现了善意第三人,那么,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吗?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如何确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中,并且发给权利人产权证书。所以不动产权利人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名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以上方式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时要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所以不动产权利人的确定,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当地习惯。
(三)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四)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九)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吗的相关知识,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不动产抵押权人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么他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不动产登记后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涂销某项物
权时,推定该项权利消灭。”这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的规定,所要解决的
是法官应当如何对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的“真伪”问题,亦即规定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的
“证据力”。
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可以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
去保护,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善意保护”的效力,就可以达到特殊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
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基于特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用登记的“善意保护”制度(登记的“公信
力”)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以及特殊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因为一般动产没有登记簿,不得已创设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一般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撤销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债务人有逃避债务偿还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才能行使的,但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中的登记生效的物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有点奇怪。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是对公示(登记;占有)的信赖;如果你自己买了房子,过户登记了,那么无权处分人卖房子时对方也不算善意第三人。对于登记生效的物权来说,只有当真实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时才有善三的问题。此时还是依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保护善三。举个例子来说,房屋所有权是登记生效为原则的物权;但是如果登记错了,登记权利人把房卖了,真实权利人无法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下,真实权利人可以要求异义登记,更正登记。异异登记期间,也不存在善三,因为此房产权有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