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申请人身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分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法律依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三十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指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主观:
结婚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时遭到家暴方的拒绝,甚至有些不肯离婚的会威胁受害方,所以因家暴离婚时就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 按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配偶。 2、有具体的请求,具体而言可以提出以下的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措施。 并且,离婚请求人不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并且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证明。并且,若能收集到对方实施家暴的证据,也直接关系到离婚诉讼的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法律主观:
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流程如下: 1、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3、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