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听证会程序(执行异议听证会程序有时间限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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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法院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法律主观:执行听证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异议人,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法院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法律主观:

执行听证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异议人,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执行听证由执行法官主持,主要围绕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用以查明执行案件事实,确定执行方案。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意在确保执行公开,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但是,为保障执行的效率,法律并未规定所有执行案件均须召开听证,法院应视案情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应规定,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据此,召开执行听证程序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你的权益,你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你的主张,拿出证据来证明这套房子归你所有,你前妻的债务与你无关,法院不应查封这套房子。

执行异议听证程序规定

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人民法院才会进行听证。且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书五日之内。就必须将申请书和异议书,副本送给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最后也会做出裁定。

一、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是什么?

第一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六)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方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除涉外案件以外,听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庭(办)庭长(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执行听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综上所述,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要进行听证必须要准备听证申请,而且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法院听证程序规定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四)举行听证会;

(五)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一、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二、刑事案件听证会的相关要求

1、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

2、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3、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

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执行异议案件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一、听证开始阶段,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三、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四、结尾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异议听证会流程

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一、听证开始阶段,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三、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四、结尾阶段。

一、听证开始阶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

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

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插进行。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执行听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综上所述,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要进行听证必须要准备听证申请,而且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听证会后多久出裁定书

听证会后十五日内做出裁定书。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有哪几个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执行异议听证会 具体是怎么样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异议, 是被执行人异议。

执行异议听证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复议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了异议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四)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亲情、友情或者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异议。

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六)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能否执行,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统一。

《异议复议规定》从扩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范围的理念出发,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八)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成立与否迅速作出判断。由于仅有十五日的审查期间,客观上只能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例如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动产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将实质审查的任务交给执行异议之诉承担。

而且,案外人异议审查的结论并非终局结论,无论何种结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所以,《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即,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是没有占有情况的动产和其他财产,则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十)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法治水平越高,执行救济制度越完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但存在异议范围过窄、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复议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基础上,推动执行异议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较大的改造,特别是增设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作为不服异议裁定时的救济途径,搭建起执行救济的基本框架。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异议复议规定》,数易其稿。其间,反复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南开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

执行异议听证会流程

法律分析:先启动该听证会程序的异议人或者其代理人等宣读异议书、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答辩书或作简要答辩;举证(含证人作证,下同),一般是一事一证或者分类举证,然后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最后请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辨、一辨一清、一清一认。接着依序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举证,要求与上述相同,直到举证程序完毕。质证中允许进行简要辩论;举证程序结束后,执行长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上面相同;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即进行评议,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后,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书面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请问,什么叫执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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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如何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如何提起诉讼申请

法院执行庭有异议向哪里投诉 如果法院执行庭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 法院执行不力,可以到法院投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检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如果法院执行庭不 ...
2023-11-27 17:56

车辆定损时间限制吗(车辆定损需要什么材料)

所以,在对车辆损失部件进行定损时,我们首先就要与保险公司和维修单位确定损失部件中,哪些是予以修复的,哪些是予以更换的,避免后期维修中因损失部件维修还是更换而产生争议,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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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多长时间判离婚(夫妻分居多长时间可以判离婚)

夫妻分开多长时间可以离婚法律主观:夫妻不管分居多长时间都可以离婚。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所以无论分居多长时间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离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 ...
2023-12-27 15:10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时间限制)

申请失业金需要什么条件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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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取样程序(毒品的取样程序的见证人有危险吗)

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程序法律分析: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 ...
2023-12-28 11:15

交通事故警察处理有异议(交警对事故处理有时间限制吗)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警察在处理事故时确实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这是为了保证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由于交通事故处理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因此合理限制时间可以提高警方的工作效率,保证其他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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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如何(香港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请问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如何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个月。2、到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到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 ...
2023-12-28 11:27

刑事伤情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刑事伤情鉴定程序和时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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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分居两年,如何算分居时间

多长时间算两地分居法律分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 ...
2023-12-28 11:43

拖欠工程款司法程序需要什么手续(拖欠工程款起诉多长时间能结案)

整个诉讼过程历时约6个月,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A: 拖欠工程款司法程序需要以下手续:1. 准备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施工进度证明、收款证明、支付凭证、催款记录等,如下是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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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审验时间规定(19年车辆审验时间规定)

车辆年检时间规定车辆年检时间规定作为一个合格的车主,一定要记住自己的购车时间,这样才能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自己的汽车年检时间。如果你忘了,行车书中也有记载,车辆年检时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从登记之日起算):(一)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 ...
2023-12-28 11:29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时间限制吗

1、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没有时间限制法律主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客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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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定

减刑程序要多长时间减刑程序一般要一个月。我国监狱法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进行提出,人民法院应该从收到减刑建议书那天开始一个月之内进行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是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该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 ...
2023-12-28 11:35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和时间)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院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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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怎么确定(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以宣布还是,入所的时间)

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宣布时间还是执行时间法律主观:不是以宣布时间起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刑事拘留 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 犯罪嫌疑人 某 ...
2023-12-28 11:44

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如何处理? 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中止吗

法律主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如何处理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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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办理程序的见证人(毒品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毒品的取样程序法律分析:毒品的取样程序。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拆封和取样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 ...
2023-12-28 11:27

父母赠与反悔期限(父母赠与反悔期限有时间限制吗)

3、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除非子女严重侵害父母或父母近亲属、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时,父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行为,是有权收回赠与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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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一般程序多少时间(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新版)

在我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事故处理程序的时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事故的性质、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当事人的配合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根据当前最新版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我将从延展问题的形式进行内容解读,深度分析并挖掘知识点,同 ...
2023-11-02 11:32

民事案件反诉有什么法时间限制吗?民事纠纷多久必须结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提起的反诉必须在原告最后一次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起,且不得晚于一审判决作出前,答: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反诉是指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以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理由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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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环节(报警立案流程)

报警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环节法律分析:报警立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环节: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 ...
2023-12-28 11:13

扣12分处理时间限制

驾照扣12分最长多久必须处理15天之内需要处理,机动车驾驶证在扣除12分之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或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扣除12分有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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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劳动仲裁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一、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1、劳动仲裁的程序如下:(1)劳动者自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2)仲裁委五日内审理并答复申请人的仲裁申请;(3)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
2023-12-28 11:33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执行(民间借贷案执行程序和期限是什么)

A: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以及结案四个基本步骤,A: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程序是指在纠纷退回法院后,由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裁判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A: 民间借贷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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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如何享有的子女抚养权(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

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一、你的观点基本正确。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认定标准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 ...
2023-12-28 11:22

欠钱起诉多久可以强制执行? 起诉欠钱的多长时间法院执行

起诉欠款的案件需要在判决生效后才能强制执行,起诉欠款的案件需要在判决生效后才能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生效后,欠款人拒绝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判决生效后,欠款人拒绝履行的,则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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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打确权官司要什么程序

到法院打确权官司要什么程序法律主观:法院起诉确权流程: 一、撰写民事 起诉状 ,收集相关 证据 材料,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立案 窗口立案; 二、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其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 诉讼费用 ,再将银行的缴费单 ...
2023-12-27 15:08

拘留按照什么程序执行(执行庭拘留执行的程序)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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