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怎么确定(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以宣布还是,入所的时间)



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怎么确定(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以宣布还是,入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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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怎么确定(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以宣布还是,入所的时间)
法律主观:
不是以宣布时间起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刑事拘留 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 犯罪嫌疑人 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两天,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 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主观:
一、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法律客观: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