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企业注销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注销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债务由公司股东承担。
股东的权利如下: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3、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5、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6、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7、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股权转让的具体方法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6、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申请注销的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破产注销后债务谁承担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后债务由公司承担,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在注销前会有严格的公司清算程序,将公司的债务清偿完。要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话,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就由相关的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等承担。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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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债务如何承担
法律主观: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公司注销后债务由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全民企业注销债务如何承担
由原来的股东承担。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仍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该企业,法院判决以后申请强制执行。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多长时间进行清算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责任只能够由其自行承担,不可能要求政府主管机关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