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谁领取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由谁来出
法律主观:
1、伤者的损失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肇事方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第一、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第二、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第三、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根据以上三方面综合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会产生猛烈的撞击,故此他人难免会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导致其伤残,此时是可以请求做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在确定了伤残的等级时,受害者就可以要求肇事主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等级比较高的赔偿金也就相应的比较多。
法律客观: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由谁出伤者的损失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肇事方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三、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山东男子驾车撞死无名氏,找不到家人,赔偿金应该赔给谁?
事情起因:
这个还真是难题,给谁都不对,这也没有法律规定,这也没有什么必须不必须的,无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赔偿金又 必须得给,要么就得坐牢,你说找谁说理去!
你要不给钱,那行,你坐牢吧,你要给钱,那这钱给谁呢?山东这个男子把钱给了交警大队,好像是立了一个专款专户,但是回过头撞人这男子觉得不对劲啊,我这钱应该给死者的家属,给你们交警队算啥呢?
又一纸诉状给交警队告了,什么“不当得利”,要求交警队退钱,交警也表示无语啊,这都什么跟什么啊,我们也没动这钱,你撞人了,赔钱天经地义的,这钱还回去也行,那你坐牢吗?
事情结果:
以往遇到这种事,案件也找不到人赔偿,也就算了,但是撞死人也不能白撞啊,所以赔偿也必不可少,其实交警也就是代为保管而已,以后找到了无名氏的家人,还是要把这钱给人家的!
这钱是以救助基金的形式储存的,属于“地方性法规”,也构不成所谓的“不当得利”,所以法院不予受理,这钱依旧归交警队代为保管!
总结:
这个肇事者有点过分了,你就说,当初你选择的赔偿,然后从轻处罚,十个月的牢狱之灾和十二万的赔偿金,钱拿了,牢做完了,后悔了,想要钱了,那我想问一下,当初因为拿钱赔偿替代坐牢的时间怎么算呢?交警可以把钱还给你,那就重新审判呗,拿钱跟不拿钱,坐牢时间是不一样的,何况你这还是撞死一个人呢。
别不知足了,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就怕人家交警后悔了,这钱连保管都不想保管了,就是不要了,直接判刑好了,在里面你呆个十年,八年的,亏不亏啊!
交通事故中,对未知名尸体(无名氏)赔偿款如何处理
无法认定死者身份的,赔偿金处理办法如下:
1. 交警部门应该提取并保存死者的DNA、指纹、遗留物、照片等信息。各个部门应该建立信息交换和职能衔接机制,积极帮助无名氏找到其合法继承人。
2. 若无合法的权利继承人来认领赔偿金,这些赔偿金应该按照我国合同法提存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存期限是5年。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无合法权利人来主张其权利的,赔偿金自扣除必要的费用后转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纳入救济基金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救助交通事故中的贫困受害人,使该部分费用发挥应尽的社会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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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赔偿的诉讼主体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知名死者人人身损害赔偿无保存权力,必须交由有关部门保存,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这部赔偿费用交由财政部门专账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力确认后,再从财政部门支取给赔偿权利人。所以无论如何是需要赔偿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二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交通事故赔偿金给谁
交通事故赔偿金归受害人所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自行承担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1、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进行计算;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计算;
3、误工费根据收入水平及误工时间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赔给谁
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并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赔偿项目,不仅涉及死亡赔偿金,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费用等。但如果死者为无名氏,不知其年龄、户籍、有无被抚养人等相关情况,如何计算其赔偿金额?按城镇抑或是农村户籍计算?按60岁以上或以下计算?其他费用要不要计算?现在相关执法部门的计算有什么依据?因此,如果真要算,还是在找到家属、确定无名氏身份后进行。
二、交通事故执法机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领取无名氏赔偿金吗?
通常遇到的情况是,交警等执法部门为了结案,往往会根据尸检等情况推算出死者年龄、户籍身份等,计算一个死亡赔偿金数额,要车辆肇事方缴纳。事后肇事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从而引起争议,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给死者直系亲属,那么在死者身份确定前,其他部门、机关有权领取死亡赔偿金吗?我们来分析:
1.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号)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给甘肃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批示中指出:“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发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文,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将规范修订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对无名氏处理的表述为“第八十二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上述批复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一定范围内认可交警部门收取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性。虽然我们没有统计过无亲属认领的赔偿有多少,显然上缴国库的规定是有违保险原则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这种做法。
2.民政部门。有的民政部门以代为处理死者尸体为由,代无名氏诉求保险赔偿。已经有法院以“主体资格不适”驳回申请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交警部门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转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财政部门收取无名氏赔偿的案例。首先我们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国务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项目中,是不含死亡赔偿金的。那么,为什么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要由它来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月1日实行)的一个规定,即“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按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追偿死亡人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同时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决有一定依据。
三、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赔给谁?事实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无名氏案件的赔偿权利主体仍为死者的近亲属。
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并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赔偿项目,不仅涉及死亡赔偿金,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费用等。但如果死者为无名氏,不知其年龄、户籍、有无被抚养人等相关情况,如何计算其赔偿金额?按城镇抑或是农村户籍计算?按60岁以上或以下计算?其他费用要不要计算?现在相关执法部门的计算有什么依据?因此,如果真要算,还是在找到家属、确定无名氏身份后进行。
二、交通事故执法机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领取无名氏赔偿金吗?
通常遇到的情况是,交警等执法部门为了结案,往往会根据尸检等情况推算出死者年龄、户籍身份等,计算一个死亡赔偿金数额,要车辆肇事方缴纳。事后肇事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从而引起争议,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给死者直系亲属,那么在死者身份确定前,其他部门、机关有权领取死亡赔偿金吗?我们来分析:
1.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号)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给甘肃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批示中指出:“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发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文,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将规范修订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对无名氏处理的表述为“第八十二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上述批复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一定范围内认可交警部门收取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性。虽然我们没有统计过无亲属认领的赔偿有多少,显然上缴国库的规定是有违保险原则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这种做法。
2.民政部门。有的民政部门以代为处理死者尸体为由,代无名氏诉求保险赔偿。已经有法院以“主体资格不适”驳回申请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交警部门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转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财政部门收取无名氏赔偿的案例。首先我们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国务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项目中,是不含死亡赔偿金的。那么,为什么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要由它来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月1日实行)的一个规定,即“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按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追偿死亡人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同时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决有一定依据。
三、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赔给谁?事实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无名氏案件的赔偿权利主体仍为死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