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
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都有哪些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21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简述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
【答案】: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是确定受害职工劳动能力发挥的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分为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三级:
第一级,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彻底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第二级,人体器官严重畸形或者缺损,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第三级,人体器官严重畸形或者缺损,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等级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下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两部分。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区别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区别: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伤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伤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通过对劳动者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障碍。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