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武警部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部队手机管理使用规定
部队对手机管理使用实施严格限制,主要包括手机登记、安全防护、使用场所和时间等方面。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部队中,因为涉及到军事机密等安全问题,对于手机的使用也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手机登记部队人员需将所持有的手机交由上级安排登记,严禁私自携带未登记机型进营区或敏感场所。二、安全防范部队人员所持有的手机必须安装指定的安全防护软件,确保信息安全。同时严禁安装非法软件及各类间谍软件等可能泄露军事机密的程序。三、使用场所和时间在军营、训练场地、机密保密场所等重要区域内,手机必须关闭并交由专人保管。在公共场所,部队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使用手机,但不得干扰他人学习生活、影响部队形象,且不能接受来电或短信。晚间22:00-06:00期间,部队人员的手机需保持关闭状态。四、禁止拍照和外联在军营、机密场所等区域内,严禁使用手机进行任何形式的拍照、录像以及外界联系等行为。违反以上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甚至开除军籍等处理。
是否可以在部队中使用社交软件?一般情况下,部队中不允许使用社交软件。因为这些软件的信息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存在泄露军事机密、影响部队形象等问题。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使用社交软件来进行任务沟通或者联络家庭等,可以向上级申请,并经过安全审核后批准使用。
部队对手机管理使用实施严格限制,主要包括手机登记、安全防护、使用场所和时间等方面。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在部队中使用手机需要注意保护信息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需使用社交软件,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安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零四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部队上可不可以用手机呢
在部队,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手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四总部2015年7月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规定》适度放宽了手机网络使用的限制,明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军队人员在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手机(含智能手机),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终端或者军营网吧使用互联网。具体办法由师旅级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符合保密要求”是硬杠杠,凡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时间、地点和场合,绝不能使用手机网络。
部队手机使用新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军队单位应当规范手机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手机的,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二百零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部队对军官手机的限制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军队人员在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手机(含智能手机),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终端或者军营网吧使用互联网。具体办法由师旅级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军队中团及团以上建制单位的通称。授予番号、代号、军旗,设有领导指挥机关,编有作战和战斗、勤务保障单位。也泛指军队。部队按军种分,可分为陆军部队、海军部队、空军部队等;按兵种分,可分为步兵部队、炮兵部队、装甲兵部队、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歼击航空兵部队等;按任务分,可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卫戍部队、边防部队、守备部队等,也可分为战斗部队、战斗保障部队、后勤和装备保障部队等。
军队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政治目的而服务的正规武装组织。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对外抵抗或实施侵略、对内巩固政权的主要暴力工具。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总称。创建部队的主要意图是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部队手机怎么管理怎么使用
由于任务不同,性质不同,对保密的要求不同不同的部队其实都存在差异。首先智能手机只能用国产的,并且所有人的手机类型、号码要实名登记,只允许用登记的手机,其他手机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事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使用地点仅限宿舍楼、家属院、超市、餐厅等非保密场所,其他地方一律不准使用。部队定期对每个人的手机进行检查,看有无涉军敏感问题,看有无不正当交往,看有无乱拍照片。其次,平时手机都放在一个手机柜里锁上,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周末节假日开放使用,有的管的松的每天晚上晚饭后到熄灯前可以使用。
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各单位对士兵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士兵使用手机通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擅自持有、使用手机的,应当一律收缴。、严格限制使用3G手机,已使用3G手机的,必须关闭远程数据同步、位置服务等功能。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二百零四条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部队使用手机的规定
法律分析:
部队不会查手机聊天记录,但是会查手机内容。部队对使用手机有严格的规定,没有听说过部队检查手机聊天记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