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内部股权转让(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的认定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的认定是: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法律客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关系是股权转让吗?
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通常不是股权转让。股东是指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或机构,而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中持有股份但并未公开露面的人或机构,他们的股份可能以其他形式出现,比如代持或财务投资等。在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可能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如此。例如,隐名股东可能出于某些目的,选择不公开自己的身份,但他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利与其他股东是相同的。在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中,隐名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公司应该与隐名股东建立正常的沟通和联系,并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隐名股东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吗
法律主观:
隐名股东是能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义出资人私自处分股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吗??应当根据《物权法》106条处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在未经过实际股东同意的情形下,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并不享有真实的股东权利,只是替代隐名股东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归隐名股东的,所以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名义股东对登记于其名下股权的处分,是指能够发生权利变动的处分行为,这种权利的处分需要能够改变股权归属或是设定物权负担。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是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购买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通常被定性为无权处分,其中涉及名义股东与交易对方签订之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名义股东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