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公司股权转让定价(亏损企业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股权转让如何定价,有哪些方法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定价一般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股权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协商定价法、出资额法、净资产价法、评估价法等,其中净资产价法是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亏损股东股权原值是什么
股权原值实际上就是股票的货币价值。
就是投资人投资到企业的股本金,在企业会计核算就是实收资本。股权转让原值怎么确定主要依据于《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一)一般方法:1、以现金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价
股权转让和撤资的规定?
撤资和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是不一样的。税法中的相关政策如下:
1、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的时候,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此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此时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和撤资在计算上的区别:
1、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低于注册资本转让股权,100%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要变更吗?
低于注册资本转让股权是可以的,也是正常的,不需要变更注册资本。
这个分两种情况来分析:注册资本已经到位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是企业是要运营支出的,那么如果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进行转让的时候,公司的实际价值肯定是低于成立时的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低于注册资本转让是合理的。
注册资本认缴未到位的企业,也就是说在成立的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的,本来就是没有到位的,所以转让的时候价格肯定不是按注册资本来的,这种情况下低于注册资本转让也是合理的。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减少注册资本呢
在转让公司时,受让方一般会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来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的,有些企业是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有些是需要减少注册资本,这都是根据受让方的实际需要来进行调整的。
公司亏损情况下股权转让定价
法律分析:承载股权的公司亏损看买卖双方议价,只要双方认可价格就可以,与公司是否亏损无必然联系;股权转让价款低于成本的亏损是由出让方(原股东)承担的。股东只有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