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义入股后产生债务(公司名义入股其他公司)
公司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有关吗
公司股东个人欠款一般是不影响公司的,具体会不会影响需要根据以下的情况分析。
1、如果仅仅是以股东个人名义发生的欠款,则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没有影响。但涉及到利用公司的相关资源来借贷的,则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对于无法偿还欠款的股东,可能也会对其股权进行清偿。
2、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发生的欠款,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之后,公司可以向股东进行追偿。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入股负债公司要承担债务么
法律分析:通常,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新入股的资金将会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它将拿来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入股公司如果有债务问题怎么办
公司入股之前有债务怎么办 通常,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新入股的资金将会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它将拿来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 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 变更法人是否影响债务的承担 变更法人不影响债务的承担。 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分为以下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的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入股的股东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1、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 任何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 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入股一家公司.后期出现债务纠纷.个人名下房子会不会受影响?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法律上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公司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债务,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欠债不会影响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有事,基本不影响股东个人财产。如果出资不到位,可能会在出资不到位的数额内承担责任。如果涉及单位犯罪的话,那么法人代表可能被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后如何追偿
法律主观:
现将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 公司注册资金 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 注册资金 没有达到 公司法 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 有限责任公司 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 股权转让 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 股权投资 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我们可以得知,法人死亡 债务 的承担者是由公司来进行承担的,由于公司的形式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相同的,我们可以根据遇到的具体情况,来对于公司债务的承担和处理方式作出做好的处理方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法律主观:
需要,对外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后如果确认员工存在过错的,可以向员工追偿。如果在入股时注资,公司的债务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权协议书里约定了在五年内必须出资到位,那么需要遵照约定,如果在公司倒闭时没有完成注资,承担债务时需要把剩下的全都补齐。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