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具体流程)
民法典关于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规定
法律分析: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房屋维修基金的用途是什么?
房屋维修基金的用途如下:
1、房屋维修基金可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2、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3、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包含以下费用:
1、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的额外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换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
2、物业与相关企业达成合作,让企业对住房的基本设施提供保障服务和进行日常的维护,当被保障的设施出现故障时,修理的费用应由相关企业负责;
3、如果住房的损失是人为造成的,那么相关的修理费用则由当事人全权负责;
4、根据相关合约规定,理应由物业支付的费用不需要由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房屋维修基金作为一种房子的“养老医疗”险,是很有必要的。在房屋公共设施出现损害的时候,这笔钱就可以用来支付维修的费用;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谁所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所有。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
律师解析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关于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81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民法典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和范围主要在: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最后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
一、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侵权行为可以主张的权利有:
1.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
5.赔偿损失;
6.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二、业主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体现在: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2.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3.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