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之理解与适用)
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检察院立案监督3个月
法律分析: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检察院立案监督3个月内答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公安局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回复,检察院又可根据公安机关回复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日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这之后,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要求认为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检察院提复议,收到复议之后的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决定,公安机关对此答复决定仍提异议,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十五日内作答复。综上可知,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一个具体时间内的自由时间,依据具体情形而不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立案监督的范围
法律主观:
立案监督是《 刑事诉讼法 》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1、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 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 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
【答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了对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略)。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案件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在3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作为自诉案件立案。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有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
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什么叫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侦查监督(原审查逮捕)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