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保证合同有效的是(保证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法律主观: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形下主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 也无效;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无效的从合同,有过错的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2.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
3.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4.主 合同终止 ,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
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
主从合同均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从合同当然可以独立选择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客观:
【案情】2012年5月25,被告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秦某借款30万元,双方在《借条》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担保人为万某,以原告秦某为甲方、被告蔡某乙方、被告万某为丙方,三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该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止,三方同时约定如被告蔡某不能按时还款,被告万某自愿将九江市XX路一处房产作价30万元抵债给原告秦某。《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因担保人万某的房产已经另作抵押,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因被告蔡某逾期不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借款人蔡及担保人万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分歧】焦点问题:担保人万某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一点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在本案的担保合同无效后,作为担保人的万某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担保人万某提供的是抵押物担保,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万权应当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承担不超过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担保人万权应当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也只能够在抵押物的范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其次,《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有二种情形:一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所以,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主合同是否有效及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是否有过错存在直接的关系。再次,本案中,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30万,双方签订有借条及担保合同,而且抵押物现实存在(只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借贷关系应当真实、合法,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庭审时查明,是因为担保人的抵押物已另抵押,所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未去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似乎本案的担保人万某权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但是这样就任意扩大了担保人万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因为根据这一规定,担保人就是以其所有个人财产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显然违反了抵押担保人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责任的担保法基本原则。所以,本案担保人万某在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积极要求担保人前去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人蔡某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立法精神和兼顾保护担保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作者:王学泰作者单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保证合同的设定条件,效力及特征。
法律主观:
一、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
1、一般要件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典》143条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2、特殊要件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合同错综复杂,立法上不可能一一穷尽,全部予以定名,只能按一标准,对常见的合同关系作出规定,明确合同的名称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这类在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的合同便为有名合同,如买卖、租凭、贷款、加工承揽、运输、保险等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如甲乙约定,只要乙学习勤奋,考上大学,甲便负担乙在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便于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解决纠纷。有名合同的纠纷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而无名合同纠纷的处理则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
三、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四、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合同由于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所以大多数合同都是双方合同,只有极少数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本质上不追求经济利益,唯以担保为目的,因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
五、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这就是一般情况来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主要是因为由于保证人提供保证,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顺利建立,故订立保证合同的同时,债权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给予保证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处。但这是属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不属于保证合同关系的内容,因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六、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必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即为成立的合同。除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之为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有多种,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其特点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标的物,而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这是由这些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决定的。其标的物的交付往往标志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为成立时的条件要求。实践合同也有不少,如运输、保管等,除有协议外,一般还要交付运送物、保管物,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七、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根据合同有无一定条件作为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合同可分为附条件的合同和不附条保证合同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实际上反映着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有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停止条件是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随即解除。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以上内容就是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相关的回答,保证合同的特征有很多,首先保证合同应当是属于的诺成合同,然后保证合同也是有名合同,在合同中可以附停止条件,如果对方没有达到合同中担保的条款的话,合同就终止。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担保合同的时效期限
担保合同有效分为两种情形:
1、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6个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
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人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和诉讼期限一样,不可能永远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只有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附属合同主张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普通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因此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也是2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合同成立的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认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订约当呈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必须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呈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
因为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为了认业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1条所泛泛规定的合 条款都作为每个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并生效。
扩展资料
合同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于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区别。
以对话方式(口头或电话)要约,受约人立即承诺的,合同即为成立。如当事人约定了承诺期限的,受约人在承诺期限内表示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以书信、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信件或电报时所签发收据的时间为准。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经过鉴证、公证、第三人证明或者有关机关核准登记的,必须在履行上述手续以后,合同才算成立。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在有效期间内受约人未拒绝承诺或作为表示同意要约的,如发送货物、支付价款等,则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合同
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
一、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合同无效
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签订,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D,E
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1)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3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2)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3)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民法典》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是无效的,具体的如下所述。(一)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电子合同是通过什么保障合法有效的?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取决于技术上是如何实现法律要求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科技。
电子合同签署技术要求,要对文件内容、签约主体和签约时间,分别通过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和可信时间戳来进行运算,最终植入到电子合同中,电子合同最终承载的实体在我们国内更多使用OFD格式,整个国际上通用的是PDF,我们会把这些数据格式写入到整个电子合同中去。
具体来说核心技术有以下几点
防篡改技术。电子合同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可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第三方取时技术。即时间戳,电子合同平台需接入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为电子签名添加时间属性,有效确认合同生成的时间以及文件内容的不可篡改性。
可以说,采用了防篡改、第三方取时、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有效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可靠,防止电子合同遭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