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居住对同住人认定的影响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1、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同时规定了几种不能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当前征地程序存在的问题
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
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如下: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使用证,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内容,即没有解决审批征收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原则或者决定来批准与不予批准的问题。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满足以上条件可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申请成功后重新核定房产税,在需缴纳的房产税基础上每个同住人可抵扣60平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同住人有哪些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最新案例:上海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
一直以来,同住人认定都是左右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类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最重要因素。
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自然就能主张相应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同理,如被法院排除出公房同住人,则极有可能不能分得任何房屋征收补偿款。
同住人的法律规定看似寥寥几字,即同时满足“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个条件,但现实中各种家庭情况纷繁复杂,个案不同,事无绝对,甚至存在着一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下面再以一个真实案例探讨下法律实务中的同住人认定。
案号:(2020)沪02民终5409号案由:共有纠纷关键字:公房同住人 实际居住 未成年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陈老太有周某生、周某清、周某芳三个子女。周某某为周某生之女,其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王1、王2,周某静为周某清之女,周某卿为周某芳之子。
涉案人员身份关系
陈老太承租有一套小公房,2019年该房屋动迁,共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40余万元。如上图所示,动迁时户内户籍人口共有八人。
由于对补偿款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周某静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17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庭在庭审调查中确认了以下事实:
系争房屋曾被出租,租金由陈老太收取支付其在外租房费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无人居住,处于空关状态;周某生为知青,回沪后曾在他处市政动迁享受过分房,后再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周某清亦为知青,回沪后曾因居住困难获配房屋并迁出户口,后又将户口迁回;周某芳曾随夫家私房动迁获配分房,当时周某卿作为独生子女“加独”4平米。
最终法院对同住人的认定结果:
周某生因公房拆迁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周某清因解困分配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周某某无证据证明其户籍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居住至成年,不属于同住人;周某静户籍最后一次迁入系争房屋时已成年,无证据证明其后居住,不属于同住人;周某卿虽因“加独”增加4平米分配面积,但不属于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不属于他处有房。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的陈老太承认周某卿在成年前后均曾居住系争房屋,其他当事人虽反对亦无证据加以证明,故周某卿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最终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陈老太获得征收补偿款230余万元;周某卿获得征收补偿款110余万元。即除陈老太及周某卿外,其他当事人都被法院排除出了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最终分文未得。
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告周某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上诉理由,仍然维持了原判。相关的法律意见与一审时大同小异,在此不再赘述。
律师说法: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仍是以“同住人认定”为基本依据。
在“同住人认定”的三个因素中,“实际居住”往往是较易引起争议的。
其不仅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和联系。
本案原告在举证时无法证明自身成年后居住系争房屋满一年,而其关于居住的说法又被已经认定的实际居住人予以否认,这自然带来了极大的诉讼风险,并最终承担了不利的诉讼结果。
当然,除了法律依据以外,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显然也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孙辈和长辈对簿公堂,又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可想而知。
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
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前,当事人一定要对自身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判决结果做好充分的预判,必要时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而不要轻易诉诸法庭,浪费司法资源。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具体案件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法律纠纷争议中,往往会涉及到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和权益。但许多人都不了解这个概念。什么样的人才是共同居住人呢?共同居住人有怎样的权益呢?与承租人的权利有何差异呢?接下来就跟着一起看看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吧。一、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共同居住人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出征收_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除特殊情兄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
(3)作出征收_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上海政府71号令和上海高院有过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共同居住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差异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有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三、关于“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的解答
提问:什么是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答:你好!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拆迁房屋里面,或者虽然户口不在,但实际在该拆迁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一般以当地拆迁政策为准。具体的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者当面约谈。
以上就是关于“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的回答。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涉及到房屋的利益,所以应当严格明确。共同居住人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由律师给出专业的建议。
同住人的认定条件
同住人的认定条件:
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
4,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满足以上条件可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申请成功后重新核定房产税,在需缴纳的房产税基础上每个同住人可抵扣60平米。
同住人的认定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综上所述,理论上,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不应分得征收补偿款。虽然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也是这么认定的,但仍然存在一些情况,即使没有被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依然判决部分补偿款归其所有。比起理论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同住人,在诉讼案件中,更为关键的是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是否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