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的定义
🏗️永久性工程
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
🚧土石方工程
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日期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分期建设
分期建设的工程分别按各期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如二期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
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
一、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怎么认定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开工的日期是以合同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为开工日期。一般开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点,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发出开工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达到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予以确定:第一种情形,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第二种情形,开工通知发出后,如果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开工条件具备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又无法实际开工的,则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第三种情形,开工通知发出前,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第四种情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没有发出开工通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何时实际开工,则需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载明的时间和案件其他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怎么确定
一、工程开工日期如何起算
1、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起算工程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
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