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房(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房)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房?退房要注意什么
现在购买的新房大多数都是期房,期房有一个很大的优点是购买的时间比较早,相对于现房价格更优惠一些,不过购买期房的风险也比较大,期房退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呢?退房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房
1、房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所购房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例如楼体出现倾斜、墙体开裂、渗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等多种情况,如果合同中约定,先按合同上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对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属房屋质量问题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2、面积误差超过3%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开发商交房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合同生效期间产生的利息,这种情况常见于期房项目中。
3、开发商违约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的,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包括延期交房、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购房者需注意保留开发商违约证据,向开发商提出解约。根据规定,开发商经购房者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退房要注意什么
1、房产证未办前退房更省事
购房者应该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2、定金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3、违约金赔付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哪些情况可申请退房?退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购买房屋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从开始选房到接房也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而在接收房屋之前,验房就非常的关键了,验收房屋的时候每一个点都需要仔细查看,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拒绝收房,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房呢,退房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房
1、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是可以申请退房的,例如楼体出现倾斜、墙体开裂、渗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等多种情况,如果合同中约定,先按合同上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对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属房屋质量问题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2、开发商资质问题
现在的新房大多数在开盘的时候就已经开始预售了,大多数新房都是期房,期房项目,开发商只有拿到《预售许可证》,才可以开盘卖给购房者,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将房子卖出的,购房者可无条件退房,如果开发商不退,可向住建委投诉。
3、延期交房
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延期交房并不少见,时间不算太久的,买卖双方都会心平气和的协商处理,一般都不会出现退房的情况,现实中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往往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4、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购房者在验房的时候发现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二、退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定金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2、保险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1、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购房者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购房者有权退房;
3、按揭不能,购房者有权退房;
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购房者有权退房;
7、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8、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9、协商退房。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退房的理由有哪些
法律主观:
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通常,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都会约定开发商变更产品设计之前,必须经业主同意,否则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影响房屋结构、户型、朝向、面积等,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2、开发商“五证不全”不少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出售住宅产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证件缺一不可,否则会视为违法操作,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交纳的房款及利息。3、无法正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目前,房屋产权证通常都由开发商统一代办,但若为开发商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房屋产权证,可以按约定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4、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由于不少开发商资金紧张,延期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为延期交房设置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经购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房屋面积误差超3%在房屋正式交房后或办理产权证明时,购房者可以通过测绘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求开发商将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6、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房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交付时也应当经由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核验,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购房者若以此为依据要求退房,则需要质检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不合格证明。7、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把所售房屋进行抵押,而未告知购房者,或卖给购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者经查明之后,即可要求退房。不仅如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则为“一房二卖”的情况,此时,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在购房前最好先查明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你在买房中有遇到退房烦恼吗?是否还在纠结怎么让开发商退房?对应以上七种情况就可以退房了。如果你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在线咨询网。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买了房子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房
法律主观:
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退房: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退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退房;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可以退房;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以退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可以办理退房的几种情况
法律分析:1.开发商五证不全可退房。若开发商五证不全,说明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开发销售的行为违法,这一情况会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权,所购买的房产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2.逾期交房。3.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无法办理房产证就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根本违约的行为,购房者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房。4.房屋面积误差过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