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法条)
委托加工协议属于合同吗
法律主观:
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看,委托加工是承揽合同。,(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它规定了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三种形式。,(一)"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二)"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三)"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一)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二)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三)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2、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3、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合同一词对于我们来说都并不陌生,那么我们对于合同的种类有些什么呢?我们可能很多人都并不是特别了解。那么现在我们来说说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知识。那么以下就是我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五种判断标准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这是他的主要义务。而定作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承揽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为完成这一工作,承揽人就必须提供一定的劳务,故而也属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仅仅是付出了劳务,但是并未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则不能认为是完成了作为承揽人应负的义务。也可以说承揽人的完成工作这一义务,包括承揽人付出劳务及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这两部分。只有将承揽人的劳务与其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实现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人仅提供劳务而无结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的信任才达成的,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说,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类工作成果都能满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之不履行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揽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协助,而只是说在某一承揽任务的完成过程中,承揽人应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设备、技术等,对这一任务的完成起主导作用。比如,承揽人为企业主的,他指挥雇员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尽管他自己不一定亲自动手,但也应认为是履行了独立完成工作的义务。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对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实也是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分不开的。因为承揽合同一般并无固定的内容和形式,多数情况下属于个别商订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对承揽人的特殊能力、条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揽人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对承揽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类标的物的同样标准来确定的。因此,无论这种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具备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揽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完成工作,完全属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在向定作人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的风险是与定作人没有关系的。但承揽人所应承担的风险应只是自己所付出的劳务,而不应包括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为风险负担应依所有人主义确定。而按照《民法典》第785条的规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给定作人时,若发生风险或责任应由承揽人负担。这与一般认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的观念不符合。比如,如虽其定作物由承揽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定作物材料灭失的,承揽人也须为此承担风险。
五、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无须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揽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同时,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合同都是有偿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报酬的,则不属于承揽合同,而应属于以劳务为内容的赠与合同;而承揽合同之所以称为承揽,是与承揽人的工作分不开的,承揽人不以工作为代价就根本不可能产生承揽合同的问题。既然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则承揽合同也是一种双务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对加工承揽合同作出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些法律规定了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工作内容、承揽合同责任承担、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等;
3.承揽方式;
4.材料的提供;
5.履行期限及其验收标准和方法;
6.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要注意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且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须按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等;
3、承揽方式;
4、材料的提供;
5、履行期限及其验收标准和方法;
6、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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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范围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有关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的约定。
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3、有关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4、价款的约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6、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规定。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
8、最后不要忘记约定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
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3、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如下:
(一)加工合同
所谓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加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二)定作合同
所谓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定作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三)修缮合同
所谓修缮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修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提供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四)劳务合同
所谓劳务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委托(要求)而为其提供劳动服务成果(如服务外包等),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五)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六)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刊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刊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七)其他加工承担合同
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还有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