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泄露当事人信息罪(法官泄露当事人身份证号)
法官可以查个人信息吗
法律分析:可以,但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目前仅机主本人可查询得到个人信息。个人违法查询别人个人信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纪检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泄露举报人信息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性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律依据:《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五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条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在民事审理过程中暴露当事人的隐私怎么办?
法官在民事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事实,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则法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涉案的个人隐私在法庭内部表述属于正常的司法活动,不侵犯任何人的权益。
问题是有些混淆了个人隐私和隐私权的起步,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即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官陈述“当事人的亲人在监狱服刑”这个情况,不属于上述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因此不违法。
法官能把自己的微信给当事人吗
加微信这个行为不算,除非法官明示或者暗示因不可告人的事情私下与当事人见面,或者接受当事人邀请私下会面,否则不构成私会当事人。现实中,有很多法官为了提供工作效率,会加当事人的微信,但一般法官用来加微信的号码都是法院内部备案或者是法院直接给办理或分配的,也就是说是得到许可的,所以加微信并不构成私会当事人。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
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