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的限制的问题(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原则
法律分析:
法律上的遗嘱自由,是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自由原则有:
(一)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被继承人可以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方式中选择任何形式设立遗嘱。
(二)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所谓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
(三)遗赠的自由。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
任何人。
(四)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
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五)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了所设的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衍生问题:
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有哪些?
,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所立遗嘱必须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三,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立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现阶段,我国尚未确立动物的继承主体地位,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范围也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遗嘱继承最早的法规
我国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产生于唐代,是唐代制订。
国外遗嘱继承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首次正式肯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在《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三条中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这是罗马法遗嘱自由原则的起源。《十二表法》中的遗嘱自由包括指定继承人、委派监护人、解放奴隶、遗赠等内容。
延伸知识:
我国迄今所知最旱的遗嘱是出现在汉代(汉称遗嘱为“先令”,颜师古注口:“先令者一,预为遗令也”)。但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是唐代制订、宋代沿用的《丧葬令》。此外,北宋的户绝条贯、南宋的户令都有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但无论是《丧葬令》、北宋户绝条贯还是南宋户令都对遗嘱继承作了种种限制。一是把“身丧户绝”或“则产无承分人”作为遗嘱继承适用的前提。如《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余财并与女,无女者,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北宋天圣四年提出了“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南宋户令规定:“诸则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
试述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答案】:(1) 遗嘱自由原则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
(3) 遗嘱自由原则的意义在于: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更能体现财产所有人的意愿,使立遗嘱人根据其家庭成员的具体条件和情况,确定他认为最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因为,立遗嘱人比其他人更了解自己的家庭状况,从而使遗产分配方案更趋合理,充分体现国家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保护被继承人本人及其亲属的利益。
(4) 但是,遗嘱自由原则不是绝对的,为了防止立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法律特别对遗嘱自由原则作了如下限制:①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②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善良风尚;③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者的必要的继承份额。应从遗嘱自由原则的概念、内容、意义及其所受到的限制分别进行分析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首先明确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这三种形式在普通生活中都称为遗嘱。一般来说在法律上的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此范围内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来确定继承人,这是遗嘱自由的表现限制表现在:1、意思表示瑕疵,因此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形式。2、订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限制(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内容限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给于生活困难必要份额(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处分不是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的内容不应该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