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金额不一样(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不一样)
认购书和购房合同金额不一致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和乙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份约定房屋价款500万元,注明房屋过户备案事
法律主观:
为避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真实认可的合同是有效的,有虚假金额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有两个合同的情况下,只有真实订立并且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虚假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四份必须一样吗?给银行那份合同的总房款写少了一点、这对我有什么风险?
必须四份一样,一份开发商,一份房管局,一份给你,有贷款的话,一份给银行至于总房款写少,你要问清楚写少的原因,一般来说开发商写少无非就是想帮你尽快获得贷款,而开发商能卖出房子当然,也可能是因为写错了 风险的问题在于,银行会不会严格检查你的合同,如果四份合同不一样,你的贷款就办不下来,如果办下来了,最大的可能是银行与开发商有协议,放水了 一般来说,在合同方面,官方以及法律界定是以在房管局备案为准而银行那份总款减少,只要你拿到手的发票没有减少,基本上你是没什么风险的合同一般是卖楼的帮你写,你只是在最后面签字不是么,这就是说,金额有出入,包括任何法律风险你都可以推到帮你填合同的售楼人身上 而在贷款方面,你只要注意,你的贷款额以及月供利息,算的准不准确,是以你真实房价算的,还是以写少的合同算的,两者的出入在那?你的利益风险在这
如果发现房屋业主在交易过程中鉴了二份不同价钱的买卖合同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急急急!房子实际买卖价格和合同价格不一样,中介说没事,采纳再加100分!
二手房交易有个人所得税,就是买卖差价的20%,还有个营业税,也是买卖差价。额度为5.5%。你的中介是为了少缴纳这两个费用!为了跋扈你自己的权益!建议你在和他签一份协议!最好是找个证人,一起签字按手印!能省钱是好事,但是不能太危险!你就把这事的前因后果写明,让中介和你以及证人,都签字按手印!这样~就算有一天打官司!你也有凭据不是!但是,这种协议,公证处是不会给你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