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
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股东的权益
引发公司破产危局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决策错误,可能是从事了欺诈投资者的事务,面临破产困境。那么,如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股东的权益?
此时,恰好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程序,来找出到底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责任人,股东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诉讼。
此外,法律也给予股东一个选择权,是清算还是重整,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如果启动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复生机,股东也不至于颗粒无收。
二、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1、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2、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3、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4、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
1、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
2、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等;
3、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以下哪些属于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而 设立的一系列强制性规则:( )
【答案】:B、C、D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选项错在3次的规定,这是修改前公司法的规 定,现在并无公告次数的限制。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B选项说法 正确。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 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 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C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 司债权人,故D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法律主观:
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一)实现债权;,(二)转让债权;,(三)放弃债权;,(四)主张违约赔偿。,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一)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在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任何公司都有可能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而遇到经营危机,从而侵害人的权益。,根据国外经验,可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危机信息并发出警情预报,把灭失风险引入公司内部,让公司、管理者、股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使责、权、利三者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二)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法规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时追究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休眠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可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对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把休眠公司与债权人、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矛盾,转移到公司内部。,当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生存与发展绑在一起后,他们就会顾忌公司休眠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公司通过休眠而进行投机的情形发生。,(三)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从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房地产经纪行业保证金制度、民办高校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建立公司保证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公司保证金制度是指由公司注册时缴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公司所有,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转产、破产、休眠等情形,保证金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答案】:传统公司法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作为规范的重点。现代公司法基于利益平衡的思想,对公司债权人地位表示出强烈的关注。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事务的公开、公司资本的维护、公司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
(一) 公司事务公开
公司事务的公开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应将公司重大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时,某些信息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公开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等。
(二) 公司资本的维持
公司资本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一般担保,对公司债权人意义重大。我国公司法亦通过公司资本制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首先,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则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次,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会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再次,实行验资制度。为确保资本真实,《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三) 公司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设专章规定了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对清算组的成立、债权申报、债权清偿作出了规定,规定在公司债务获得清偿以前,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然而,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仍有可能受到损害。公司法应参考英荚法的做法,赋予债权人对公司董事的诉权,使其能够在公司董事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有哪些
《 公司法 》对 债权人 的保护条款有哪些 1、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 破产清算 前非法处 分公司 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时,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公司债务 ,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如英国公司 法规 定,在 公司破产 时或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 债务 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2、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 清算 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 破产财产 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作到真正自决。但是仅凭债权人一个人的力量是很难与公司相抗争,债权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该集合起来,形成一个集体,以集体的力量来与公司相抗衡。当然赋予债权人集体以权利,还有利于全体债权人一致意见的达成,避免债权人彼此间意见分歧,难于协调,同时也避免单个人势单力薄,难于使公司妥协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3、赋予公司债权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为彻底,出现了所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成了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权力急剧膨胀,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议,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运做。但是董事权力的扩张就有可能导致董事滥用公司的权力,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经常发生。种种情况表明,董事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将无从保障。对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出现了一些加重董事责任的规定,以便对无辜的债权人进行法律保护。如果董事由于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别是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责任。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凡董事会由于严重地违反法定的谨慎的注意义务,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受到损失而后者又不能从公司获得赔偿时,董事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个人以及其他董事须连带就违反法律、或经营中的过失对公司及第三人负责”。如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长、全体董事或某些相关董事承担公司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这些董事能证明他们在经营公司的业务上已做到了领取 工资 的受任人所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且董事不得以 公司章程 或股东或关于限制公司债权人 诉讼 的规定来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4、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虽然也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但却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破除债权平等主义,通过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享有 担保物权 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以满足其生存利益的需要,从而维护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工资和劳保是一个人生存的最基本保障, 工资福利 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计,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资报酬,不仅要影响职工本人的生活,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职工家属的生活;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的范畴,而生存权又是人权的第一权利,所以此项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此种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能转让的,同时此权利仅限于公司破产或歇业,否则无赋予职工此项权利的必要。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出现于19世纪末的美国,现已为英、德、日等国仿效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即如果出资人一方面享有公司给予的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交易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却不足额出资或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那么债权人就应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责令出资人对公司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的权利,以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旦公司成员或股东滥用法律赋予的承担有限责任的优势,就会使得公司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因素受到毁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使得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权益平衡格局发生倾斜,利益的天平偏向公司成员或股东一面,这有悖于创设法人制度的初衷,也是和法律必须确保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理念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相违背。正如英国法学家高尔所说:“在否认公司人格场合,法律或者绕开公司的独立面而找到其股东,或者忽视集团公司的成员的独立面而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怎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法律主观:
1、在新《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允许债权人进行债的保全。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原则上无对外效力。但基于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当债务人与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排除侵害,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如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向第三人催讨自己账上的应收款,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明显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减少破产财产。如捐赠、债的免除、为他人提供担保、在自己的物上设定限制物权等;第二,增加破产财产负担。如代他人清偿债务、无偿地承担他人债务等;第三,在出现不能清偿情况下,仍进行投资、企业分立等抽逃资金行为。第四,在特定之债中,债务人将特定物进行转让、赠与或在特定物上设定他物权等处分特定物的行为。通过确立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人因债的保全而获得的财产可作为全体债权人总债权的共同担保,这样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主观能动性,对自己的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增加破产财产,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清偿,防止债务人逃债,遏止破产欺诈行为。虽然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了无效行为制度,但设立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意义是不同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请求权,范围更广,如包括企业在出现不能支付的情况下,仍向外投资、进行企业分立等逃债活动。2、新《破产法》草案应采用“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对关联企业破产逃债行为,实行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追究具有控制因素的关联企业的财产责任。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追求更大规模的经济效益,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联合。关联企业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和人员连锁的公司。由于(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与关联企业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债务人的破产或许是因为母公司的控制,或许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把财产转移到母公司或提前进行个别清偿等。目前,我国法律还未确立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对在何种情况下,对哪些关联企业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还有待迸一步探讨。就破产法律制度而言,这一理论至少适应于国内的集团公司、国外的跨国公司中的子公司破产案件。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子公司是否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工具”、“他身”,是否充当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门。如果是,母公司就要对于公司的破产承担责任;第二,母公司的不当行为。在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中,母公司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母公司违反其对子公司合理性义务和为自己利益对子公司进行的一些不当管理或干涉行为,使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导致子公司破产的情况;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如何防止破产逃债的两个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在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