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添附行为(添附是事实行为吗)
添附是什么意思
添附的解释 添加。 范 文澜 蔡美彪 等 《 中国 通史》 第一编序言:“ 孔子 以后,传诗 大师 自 卜商 、 毛亨 以至 郑玄 ,其间师师相传,不可避免地要有一些后师添附的说解。” 词语分解 添的解释 添 ā 增加: 增添 。添设。添补。锦上添花。 加 部首 :氵; 附的解释 附 ù 另外加上,随带着:附体。附件。附带(a.另外 有所 补充的;b.非主要的)。附庸。附会(a.把不相关连的事 勉强 拉到一起,如“ 牵强 附附”;b. 组织 文章 、布局谋篇、命意修辞等创作活动,如“精思附附,十
民法典的添附是什么意思
关于民法典的添附是什么意思如下:
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2、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这样几种解决途径,即:恢复原状,各归其主;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从现代各国立法例来看,一般都是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而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物权添附的定义是什么
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制度是各国法律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
什么是“添附”。
添附是指数个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成为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在他人的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扩展资料:
(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民间常见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一间房屋等。对此,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的添附是什么意思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这三者都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点,但与前述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不同,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
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这样几种解决途径,即:恢复原状,各归其主;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从现代各国立法例来看,一般都是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而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两种情况:
(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合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添附是事实行为如何理解
1.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依法产生法律后果。添附就是此种行为,因添附取得所有权的,即便行为人没有所有意思,也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判断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就假设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该行为,判断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即可。
2.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为事实行为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并非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可撤销。由此可见,添附不是重大误解。误喝茶叶是对行为的性质产生了误解,把买卖认定成为赠与,属于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