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特征(简述抵押权的特征)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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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从2024年1月1日施行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抵押权的物权性决定抵押权必须具备特定性,通过登记等公示方式确定特定抵押物和担保债权的具体范围,以使抵押权的得丧变更为外界所识别,以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害。

简述抵押权的特点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属于抵押权的特征是

不属于抵押权的特征是如下:

一、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

1、物权性。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1)支配性。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变价权,侧重予抵押物的处分与收益,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而直接处分抵押物。

(2)排他性。抵押权原则上要求抵押物特定化,在抵押权实现之时,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以确定其价值。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满足和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同时并存时,则发生位次顺序的问题,即具有位次性。而且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的存在而行使其权利。

(3)抵押权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抵押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侵害人损害赔偿。

2、从属性。

根据民法“从随主”原则,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通常而言,抵押权的从属性基本包括三类:

(1)“发生上的从属性”,即指抵押权的发生或成立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或成立为前提条件,如果被担保债权无效,则该担保权随之无效;若被担保债权被溯及地撤销,则该抵押权也将溯及地丧失效力。

(2)“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在被担保债权发生转移时,该抵押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系指被担保债权全部或部分因清偿或者他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也将随之相应地消灭。但应当看到,近代抵押权更加注重抵押权的价值性,传统的保全抵押权转化为近代投资担保制度,抵押权的从属性已有缓和的趋势,《民法典》中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即是该趋势的体现。

3、特定性。

抵押权的物权性决定抵押权必须具备特定性,通过登记等公示方式确定特定抵押物和担保债权的具体范围,以使抵押权的得丧变更为外界所识别,以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害。抵押权的特定性主要有二:其一,抵押物必须特定。

通常情况下,抵押物应当是现存的、特定的财产。在特定的条件下,将来可以确定取得的财产亦可成为抵押物。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设定抵押。其二,被担保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债权,而不是泛指的一切债权,以此确定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范围,并保护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从2024年1月1日施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是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产生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合意;抵押权是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以对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行使的前提

抵押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三、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存在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债权合同中设定的抵押条款。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合同。

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绝押条款”。所谓绝押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解读】民法典简化了抵押合同一般条款(《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二款)。

【重要修订说明】《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的通常条款不再包括抵押财产的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权归属。

(二)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是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财产,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可流通之物;须为不消耗物;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之物;须不属法律禁止抵押之物。

1.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重要修订说明】此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关于可抵押财产的不完全列举。新增列举“海域使权”;删除列举“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要修订说明】此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关于不可抵押财产的不完全列举,删除了耕地使权不可抵押的原则性规定,系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所作的调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占有而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在债权未清偿的情况下,必须对该财产进行处分,并优先考虑其价格。

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房地产。

但在我国,动产也可以作为抵押;抵押权不转让标的物占有;抵押原则上是意定的担保物权。因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来设立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的权利有哪些

抵押人的权利具有以下几点:

1、在抵押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具体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的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2、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为受偿。

抵押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是什么意思如下: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通常与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主要特征包括:

从属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存在时,抵押权才存在。如果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会随之消灭。

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优先获得赔偿。

不动产物权:抵押权通常涉及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这些不动产在抵押期间不能随意转让或出售。

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意味着,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分割或转让给其他人,抵押权仍然存在并受到保护。

固定性:抵押权的固定性意味着,在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价值是固定的。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发生变化,抵押权人的权利也会相应地调整。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来说,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或交付。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来获得赔偿。

总之,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它可以帮助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障自己的债权。

抵押有哪些特征

特征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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