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设立了居住权,房子卖出后是否还可以继续居住(房子设立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过户时发现原原主在房子设了居住权
法律分析:(一)事前查询
购房时除应查询房屋的权属、抵押、司法查封等情况,还应及时查询是否登记有居住权。此外,还应详细了解所购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口及居住原因。
(二)事中约定
买方和卖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居住权进行约定,如买方同意居住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仍可居住房屋内,但不得转租该房屋,如果违反合同条款,卖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卖方同意居住权人继续居住的,不得妨碍居住权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
(三)事后救济
如在交易过程中因卖方违背诚信,隐瞒已设居住权或交易中新设居住权的,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建议买方及时去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房子卖掉后居住权怎么办
房子卖掉后居住权还存在。
房屋买卖协议:
1、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
2、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房屋的楼层、朝向、房屋质量等等。
3、价格条款。: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4、房屋交付:交付的时间、条件(前提)、迟延交付的责任。
5、所有权证的取得:包括取得时间、违约责任、办证费用的负担。
6、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情况的约定。
7、违约责任: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8、争议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房子卖了居住权人还能住吗
法律主观:
一、房子里别人有居住权可以卖吗
房子里别人有居住权产权人也可以卖房,但居住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居住权人不同意购买时,产权人可以出卖房屋。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民法典房子的居住权是多少年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的期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确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时要协商居住权的期限,并且在居住权合同中载明。所以房屋居住权期限是多少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房屋居住权怎么确定
房屋的居住权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确定。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遗嘱设立居住权,但是没有登记,现房子已经继承并出售,还能加入居住权吗?
你好,就此事来讲,我觉得已经不能再加入居住权了。要给房子加入居住权,同样是需要走流程并且是需要备案的。不是说加就加的。你都说了,你继承了房子并且已经出售,那么房子已经是别人的了,你自然没有权利在别人的房子里,添加居住权。你说对吧!个人拙见,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