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犯罪构成包含哪些内容
犯罪构成包含的内容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方面;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
客观违法,主观有责。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4、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5、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方面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
另一方面又在犯罪构成之外甚至在罪数之后研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时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但是,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自相矛盾之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但符合犯罪构成也可能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现实上看,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是在肯定了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之后,考虑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而不能尽早地排除犯罪的成立。
这有损犯罪构成的保障机能,既不利于限制司法权力,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几乎100%先拘留、逮捕。这种做法或许与四要件体系有关。
形式上坚持四要件体系,但对四要件内容做出新解释的黎宏教授指出:“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某具体犯罪的轮廓或者框架,而且在实质上也具有成立该犯罪所必要的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统一。”
“从理论上讲,在说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时候,实际上也意味着该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
换言之,在得出这种结论之前,已经进行了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的判断,否则就不可能做出这样的结论来。”
哪些要素会构成暴力取证罪?
法律分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大点第四项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暴力取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