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找谁处理
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纠纷双方对纠纷进行协商和解;2.找第三人进行调解;3.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投诉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有用吗
投诉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案件的处理如下:投诉人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先行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或双方就质量缺陷及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和解。可以申请调解进行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有仲裁协议,可以提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凯汪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哗孙嫌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乱手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
认定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规定是: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法律客观: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纠纷,关键是分清责任。“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就是对质量责任的概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类:一、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1、建设单位不顾实际地降低造价,缩短工期。2、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运作。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5、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勘察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2、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动。3、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4、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四、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我认为,倘若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擅自返工。若发包人通知主体承包人应及时返工而承包人未及时返工时,发包人则可以指定其他承包人返工,所需费用从主体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这项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时间里未向你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现在突然提出反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已分别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和质量保修期一年的规定。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大酒店作为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人,已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