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范围是什么(交强险是什么意思)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有哪些
一、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有哪些
1、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1)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如何查询交强险
1、保险公司查询,车主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前往自己承办的公司线下营业厅里面,然后再去让柜台里面的工作人员帮忙查询;
2、电话查询,车主可以直接拨打承保公司里面的客服热线,然后再去根据客服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方面的信息,这样客服人员就可以帮助车主查询到交强险的保单;
3、进入官网查询;
4、在历史记录里面查询,一般购买了交强险以后,保险公司都会发送保单的信息。有些是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还有一些是发送到客户的邮箱里面。如果没有把这些历史信息都删除掉,就可以用这种方式查询。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哪些
法律分析: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对方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
交强险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2、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4、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无交强险上路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判责:
1、车主没人购买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交强险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2、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4、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
交强险理赔的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可分为人身伤亡的赔偿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直接财产损失以及间接财产损失。
如果当事人因该交通事故而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还要承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等这些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因该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还应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对于驾驶人无证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费用,不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以及间接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强险
交强险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范围如下:
1、保险对象。赔偿对象;对受害人的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不能获得赔偿的人;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的受伤和财产受损不能得到赔偿,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只要不在车上受伤,同样可以取得赔偿;
2、保险时效。交强险的赔偿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一般操作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开始计算;这里要注意区分人身伤害的;人身伤害时效为一年。
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如何赔偿
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如下:
1、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