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签订方式有什么(工程合同签订需要什么资料)
工程合同形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的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按量计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的气候等意外情况,承包单位须承担应变的风险;为此,往往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是对承包单位不利。这种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2、按量计价合同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1、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2、以合同主体为标准
(1)、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2)、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步骤
1、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2、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3、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4、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到底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哪些
【网友咨询】
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
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
(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建设工程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
(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
(4)承包人的信誉。
(5)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经验。
(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应严加杜绝口头协议。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1.按月结算方式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方式。
2.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3.分段结算方式
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的划分标准,按合同规定。(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建设单位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企业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和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在目标结款方式中,对控制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便于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5.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工程合同的类型?
工程合同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工程合同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承包关系类型合同
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长的,只有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是无法按时竣工的,那么就出现了分包这种形式。
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
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
二、计价方式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其总价是以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计算依据,在招标时将造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而调整合同总价。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设计有重大修改等情况除外。
2、计量合同。计量合同又称为单价合同,分为两种形式:
(1)、工程量清单合同。这种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单价,并计算出总造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的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并按投标时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计算实际工程总造价。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单价不变,工程承包金额将有变化。
(2)、单价一览表合同。这种合同包括一个单价一览表,发包单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单位投标时只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原填单价计价。
三、工程阶段合同
1、勘察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进行工程建设的第一阶段。
2、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设计施工方案等等方案,是工程建设额的第二阶段。
3、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竣工时间等等。是工程建设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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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一是承包关系类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二是计价方式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计量合同;还有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一览表合同、程阶段合同;同时还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工程合同。
法律分析
很多人将工程建设的合同都叫做工程合同,实际上工程合同不只是一种合同。工程合同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工程合同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长的,只有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是无法按时竣工的,那么就出现了承包关系类型合同,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包括工程阶段合同,其中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进行工程建设的第一阶段。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设计施工方案等等方案,是工程建设额的第二阶段。工程合同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竣工时间等等。是工程建设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承包关系类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以及工程阶段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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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些类型?
法律主观: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方式有:
1、双方自由协商的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
2、招标投标的方式,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 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建筑工程合同类型有哪几种
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2)可调总价合同。
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地预见1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因此,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入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一般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不可能为承包商提供用于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而也就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下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