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发生工伤怎样维权(建筑工地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者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不管,怎么办?
农民工工地受伤,首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工伤鉴定)后,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则由具有用人单位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责任。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未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1、《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建筑工地工伤没有证据怎么找有关部门协商
工伤没有证据如何维权
只能尽量搜集证据,没有证据难以维权。
没有证据的工伤维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评估需要法律维权的可能性
所谓维权,是指权利被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有些人发生了工伤,单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员工申报工伤,获取赔偿,这种情形压根就无需维权;那些需要维权的,往往都是单位不积极为员工申报工伤,不积极为员工争取赔偿,员工才需要自行维权。
那些制度比较正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都比较完备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很大;而那些无合同、无社保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小。
原因也很简单,如果员工有社保,那么工伤赔偿主要是由国家买单,单位只是配合一下,何乐而不为;但如果员工没有社保,那么一切赔偿都要单位老板自己掏腰包,利益攸关之下,很少有单位会这样高风亮节,损己利人。
作为员工而言,发生工伤后,躺在病床上休息时,不妨自己评估一下,自己将来需要“维权”的概率有多高。如果你在一家制度健全的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样样齐备,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维权”的可能性并不大,可以考虑关闭这个页面。但如果你一没合同,二没社保,那么你就有必要继续往下看了。
二、准备能够证明“工伤”性质的材料。
工伤包括两重含义:第一是受伤,第二是因工作原因,这两者兼备,才能构成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这个道理很简单,无需多加解释。但在实践中,员工很容易证明自己受伤,却不容易证明自己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这也构成了员工工伤维权的首要障碍。
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警,打120叫救护车。120医疗急救是有记录的,对事发状况有一定的证据保存作用,有利于认定工伤。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
三、保存医疗资料。
工伤和一般的受伤不同,员工要获得赔偿,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而无论是申报工伤也好,做伤残鉴定也好,医疗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很多人受伤后,由于一切医疗、住院手续都是单位代为办理,导致医疗资料也都掌握在单位手中。这样一来,如果单位不愿配合员工申报工伤,往往就会采取私藏、扣留医疗资料的方式,让员工自己没办法去申报工伤。
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医疗资料应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单位表示要为员工申报工伤,需要提交资料,则员工可以将复印件交给单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劳动部门要求查看原件,员工应自己携带原件到劳动部门,不宜通过单位转手,避免发生材料遗失等问题,导致日后工伤无法申报。
处理工伤案件的一般过程
第一阶段——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依法协商,若能达成一致,可签署调解协议。
第二阶段——仲裁
协商无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第三阶段——起诉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机构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依法向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阶段——上诉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第五阶段——执行
用人单位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业律师在办理工伤维权案件过程中起到的作用:
1、组织证据
由于实际情况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当事人并没有和单位签订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劳动者购买保险。那么在维权过程中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即如何证明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只要劳动关系是确实发生的,那么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可以通过足够多的间接证据来证明。工伤案件律师介入后可以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建议保留有关证据。
2、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办理案件过程中,朱海秀律师一般会和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因为工伤案件和公司达成和解对当事人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免去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诉讼等过程,当事人也可以尽早拿到赔偿数额。但这其中十分具有沟通和维权技巧,需要结合公司规模的大小、对外形象以及律师的专业水平等具体达成和解。
3、专业律师全权代理案件,让当事人放心、省心
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工伤事故中受伤劳动者对并不精通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帮你解答法律难题,提供法律服务。维权过程中不同的程序需要作出不同的准备,提交不同材料,聘请律师可以为你节约大量精力成本。
建筑工地工伤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受伤,如果被 认定为工伤 的,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 工伤认定书 、病例资料、X光片和X光报告、出院记录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 做伤残鉴定 ,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一定的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认定办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建筑工地发生人身损害如何起诉
法律分析:建筑工地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受损的一方维权,需要结合具体条件进行判断:1、劳动者和工地之间是劳动关系的,因为劳动而受伤的,为劳动争议,应当提起劳动仲裁;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的,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工伤的,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获得双份金钱;2、劳动者和工地之间是劳务关系的,因为提供劳务而受伤的,提起民事诉讼;因为第三人原因而受伤的,可以诉第三人,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