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怎么样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的,在解散前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60日内予以公告,清算完毕后方可办理 公司注销手续 。 因为目前并不清楚贵公司的解散原因,公司清算分为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而破产清算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所以如果贵公司不是破产清算,法院无需停止本案的审理程序,你如果对本案不服,可以上诉。 就目前来说,如果你们认为公司已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之前判决的执行也会被一并中止,待资产清算完毕后按照破产清算一并处理。 时间和程序的把握对本案非常关键。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
法律主观:
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论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法律主观: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 公司法 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 有限责任公司 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 法规 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 营业执照 。 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
法律主观:
一、 公司章程 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二、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或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 公司法 》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 吸收合并 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公司行政强制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五、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