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情形
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1、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3、工程质量鉴定;4、发包人在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5、因不可抗力和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导致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继续施工。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1、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 未按合同约定 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下列在施工过程发生的事件中,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包括()
【答案】:A、C、D、E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⑥不可抗力;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法律分析: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况: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3、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4、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顺延的条件
法律分析: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顺延工期:1、工程量增加;2、发包人变更设计;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6、工程质量鉴定;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9、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10、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11、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12、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1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14、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15、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16、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17、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18、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19、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