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赔偿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C
本题考查对象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主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民法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律主观: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空坠物人身伤害,可以直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高空坠物一般是归公安部门处理的。落下高空坠物的管辖是如果造成了伤害是归公安机关受理。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至于高度危险作业具体怎么赔偿,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去判断,反正赔偿标准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样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答案】:B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时适用什么归责原则,通说认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从一开始规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其出发点就是无过错责任。作为高度危险活动,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除非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故意,否则,一般来说不能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在适用条件、免责条件等方面都不同,应注意区分。故本题答案应当是B项。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
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定。
二、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3、三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二)有损害结果。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二)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高风险作业的基本原原则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扩展资料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
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赔偿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在造成了他人损害时,归责原则有三种: 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 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 特殊侵权 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我国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