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什么时候所有权发生转移)
占有改定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一般当买卖合同生效时,自然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占有改定就是指,本应该及时转让动产所有权的,但因为一些原因而让出让人暂时没有进行转让,不过此时需要通过协议让受让方对动产进行间接的占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的所有权可以进行转移吗?
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只是交付的一种方式只适合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而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是以交付占有为要件的交付又分三种形式实际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后两者是观念上的交付相当于我们法律上的拟制与实际交付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占有改定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
占有改定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取得所有权。
一般当买卖合同生效时,自然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占有改定就是指,本应该即使转让动产所有权的,但因为一些原因而让出让人暂时没有进行转让,不过此时需要通过协议让受让方对动产进行间接的占有。
占有改定构成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第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综上所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转移占有和所有权转移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所有权特征有哪些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为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
占有改定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一般当买卖合同生效时,自然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占有改定就是指,本应该即使转让动产所有权的,但因为一些原因而让出让人暂时没有进行转让,不过此时需要通过协议让受让方对动产进行间接的占有。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占有改定物权变动的具体时间,因为在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中有两份合同,第一份是所有权转让合同,第二份是租赁合同,签了所有权转让合同以后,因为标的物还实际由转让人使用,所以受让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占有改定,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在司法实践中,对占有改定物权变动的时间,一部分认为是双方达成物权转让合意以后,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是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以后,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法律主观:
1、占有改定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而与受让人订立特定契约,由出让人继续保持占有。2、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在法律实践以及理论上,动产的所有权与不动产的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转移的,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作了相应的规定。接下来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动产所有权转移规则是怎么样的吧。一、动产所有权转移规则
1、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就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区别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动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动产是直接交付即产生效力,但是不动产则是一登记公示为效力,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动产物权的范围
按照动产物权的定义,在法律上,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而动产则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所以从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动产物权主要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三者都是动产物权的表现形式。
以上就是根据动产的法律法规内容整理的动产所有权转移规则的相关内容,简而言之,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方式为交付,而交付又可以具体划分为简易、指示以及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有权都分别在什么时候转移啊?
简易交付,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占有改定,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指示交付,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时候,所有权转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度百科-交付
百度百科-拟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