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后服刑的期间还能不能减刑
上诉不能减刑吗?
法律主观:
上诉可能会减刑,具体还是还需要结合被告人的实际罪行以及法院认定的结果来综合判断,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判了刑上诉能减刑吗
只要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
【法律分析】
为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刑程序更加规范,相关法律专门就减刑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规定减刑建议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提请和裁定减刑案件把关不严,也有的由于受到社会不良之风的影响,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人予以减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除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加强管理外,有必要从程序上加以规范。根据本条规定,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执行机关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制作减刑裁定的依据,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减刑案件,也不能制作减刑裁定书。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服刑期间申诉影响减刑吗
1、服刑中人员 申诉 ,在法律规定上、在理论上都不会影响 减刑 。 2、从法律规定上讲,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1-10)第一条 根据 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上诉后是不是就不能减刑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不会影响减刑。
【法律分析】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上诉可以以书状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上诉与书状上诉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对于口头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