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答案要点】(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及适用情形。
【评注】(1)应准确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该知识点出题概率不低,要适当予以注意。
(2)在理解基本概念和知识的基础上,应熟记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各种情形并应予准确把握,特别是应将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的其他责任予以区别。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
【答案】:A、B、C
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选项A当选);(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选项C当选);(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选项B当选);(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选项D所述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不当选。
哪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主观: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下列情形中,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答案】:C
缔约过失责任有三个要点:①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②当事人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③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背其他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题中的错误选项都是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同时也是对教材中列举事例的考核。所以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应对教材中诸如此类事例类描述加以重视。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是:1、恶意协商,即以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协商,而不是为了订立合同;2、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
1、当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订立合同,但是却假借要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之进行相应的磋商。2、当事人对对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3、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合同中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包括通过虚假的订立合同行为恶意磋商,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如实告知订立合同之重要事实或者告知的是虚假的情形等。受损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加害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当事人本身并不是真的想订立合同,而是打着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幌子,恶意地与对方进行相应的谈判。当事人向对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 、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 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
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否则的话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通常,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或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很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当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清晰明确,或存在漏洞时,很容易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从而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存在漏洞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那么该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违反约定交付时间。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完成工作时,会导致另一方无法按时使用或推迟了自己的计划,从而产生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未能按时交付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违反保密条款。在某些合同中,双方可能会约定保密条款,要求对合同内容或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如果一方泄露了保密信息,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那么泄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情形是未能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产品或服务。在合同中,一方可能会约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产品或服务,导致另一方无法使用或无法得到预期效果,那么未能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产品或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或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很多,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审查合同条款,以避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