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公司法要求董事会人数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会议记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具体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三人至十三人根据公司的大小需求确定,有的不需要董事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要求董事会人数
法律主观:
董事会人数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人数为五至十九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单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有多少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
法律主观:
有关 上市公司 的投资、任命、经营目标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先开董事会拿出具体方案后,再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就可以实施,否决了就不能实施的。因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日常最高管理机构,而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董事会人数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要求
法律分析: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一半以上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会商议相关工作或董事会仅以传阅方式形成书面决议的情况。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发挥其职能的重要途径,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