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借款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
法律主观:
公司法对外借款,需要经过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规定
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公司向股东借款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具体如下: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出其出资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利用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由相应的部门予以查处。
4、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5、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7、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已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在承担发起人应收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8、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股东借款给公司的规定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担任以上职务,那么就不能违反该禁止性条款而向公司借款,否则借款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不担任以上职务或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那么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法律规定
公司向股东借款,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资金需求或经营需要,向其内部股东个人借款的行为。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对借款事宜进行表决,借款涉及到对公司产生债务的行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并形成同意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决议后,方可向股东个人进行借款,如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不得向股东个人借款,则借款行为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无效。
所以,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法律规定
公司借钱给股东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需要根据借钱的程序、原因等这些因素综合分析的,如果股东借钱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借钱给股东的行为就合法,如果股东是公司的监事,公司借钱给该股东就是违法的。
一、公司借钱给股东是否合法?
1、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2、《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二、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随便借钱给股东的这种行为,如果整个过程操作不够严格,就很有可能涉嫌抽逃出资,因此,公司把钱借给股东的时候就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律上是禁止公司随便借钱给高管的,如果股东任高管就不能向公司借钱。
个人从公司借款有什么规定
法律主观:
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东给公司借款的规定
法律主观:
股东可以从公司借款。法律规定,公司不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公司法对股东个人借贷行为没有规定。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