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的组建要求是什么(组建创业团队的要求是什么)
发包方是指什么
一、发包方是指什么
1、发包方是指以企业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具体的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指具体实施发包行为的主体,也就是将工程项目分发给其他人来具体实施建设施工的行为主体。承包方指承包项目实施具体工程施工的行为主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二、发包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
3、三通一平责任;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的概念和发包方式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是什么
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与承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鼓励建设工程中的相互竞争,防止了建设工程中的垄断的不良现象,而且还能够通过这个制度择优选择相关的承包单位。所以,对其的要求也是相当的严格,要求其招标必须公开、公正、平等竞争。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为什么呢?
发包的方式:
1、发包的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资质。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务。其可以视工程的需要,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单位,在该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具体的工程项目需要再进行分包的发包工作,把具体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来完成。如果,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包部分工程,可以向其发包部分工程,但其必须通过竞标取得。
3、平行发包(分别发包)方式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设立为不同的标段),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承包的方式:
1、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
2、分承包合同:
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二、什么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三、建筑工程的范围
1、地基与基础;
2、主体结构;
3、建筑装饰装修;
4、建筑屋面;
5、建筑给排水、排水及采暖;
6、建筑电气;
7、智能建筑;
8、通风与空调;
9、电梯。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发包的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发包方具有合法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项目已经审批通过。项目已经审批通过,包括项目本身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同时,如果国家规定该招标项目的招标需要审批,还必须经过招标审批。3、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还必须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什么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要求如下:发包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发包方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发包方具有合法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建设工程发包至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项目已经审批通过。
项目已经审批通过,包括项目本身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同时,如果国家规定该招标项目的招标需要审批,还必须经过招标审批。
3、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
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还必须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招标项目需要其他条件的,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具体规定,但是,规定条件时,应当坚持平等与公平原则,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部分投标人投标,实施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