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顺序和比例(遗产分配顺序及比例)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法律主观:
排在第一位的是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第二位是依据遗嘱、遗赠的继承人,第三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前位的情况,则直接按照后位顺序继承。仅就法定继承而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以下情况例外: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分配;
2、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
3、没有协议和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遗产分配比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财产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对于遗产的分配,如果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那么你知道财产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什么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财产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产继承的顺序及比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三、继承法继承顺序是怎样的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再次: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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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继承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比例一般均等。但在具体情况中,应该依照继承人自身身体状况、抚养义务承担情况、继承人协商结果等多重因素,依法合理确定遗产继承比例。
首先,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继承应先按第一顺序,再按第二顺序。
其次,在同一顺序下,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财产比例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或者劳动存在困难继承人,应当根据困难情况调整遗产继承比例,对其进行照顾。继承人履行了抚养义务,并且在抚养中负了主要责任,可以依法多分遗产。有能力抚养却不抚养老人的继承人,应当依法降低遗产继承比例。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比例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遗产继承分配是个需要涉及人情世故的工作。存在一些家庭因为遗产继承分配不公(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对簿公堂,失去了一定亲情感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一些继承人有的对老人尽了抚养照顾的法定义务,有的有抚养老人的能力,却不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此类情况遗产分配比例就会有所不同。如果家庭成员各方能够彼此协商调解形成一致意见,比例可以不均等,以上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协商失败,遗产继承问题处理不了,那么就需要根据法律分配遗产。这就是人们通俗理解的“亲兄弟,明算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应当是这样的:1、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遗产一般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均等,比如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一点。滚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缓帆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大哪燃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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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继承的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