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和代理的区别
区别如下:
1、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采取行动。
简述信托和委托、代理制度的区别。
【答案】:信托和委托、代理制度非常近似,都可以运用于财产管理;但是,信托与委托、代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其次,以谁的名义行事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法律主观:
1、成立条件不同。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 代理 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 债权人 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与委托和代理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在代理中,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而在信托制度 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也享有比代理人更大的权限。其次,信托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同样可以信托,而代理则只限于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信托与委托和代理有什么区别
信托与委托和代理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长期规划。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弹性空间。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有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遗嘱等)、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 (3)受益人之切实保障。一方面,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