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在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怎么适用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是指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自然人,而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扩展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4、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属于什么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属于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医疗行为,不同于普通健康体检,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属于强制性职业,针对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铅、噪声、粉尘等。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三类: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离岗后健康检查。
1.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离岗后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