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是不是先执行
保全的钱会不会被前面执行的先拿掉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先执行,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1、如果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只是为了保证被告人有偿付能力,确保生效判决可以得到履行,与优先权无关。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谁先保全是不是有优先强制执行权
保全和强制执行不能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而强制执行和申请保全的,对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谁先保全是不是有优先强制执行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分析如下:
(1)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没有担保物权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优先受偿;
(2)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清偿担保物权后,再由保全申请人受偿。
法院执行并不是谁先保全就会给谁,但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是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民事诉讼保全的财产是否可权优先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等的案件,符合条件后,可以先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哪个优先?
保全在先,待判决生效后才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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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保全是不是有优先强制执行权
查封保全的财产一般应当与实际债务有同等价值,但如果债务人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对现有财产进行保全也是可以的。对于同一财产,法院只能冻结一次,已经冻结的财产就不能重复冻结了,其他债权人没有保全的,要看他们的债权是有担保债权还是一般债权,有担保的优先受偿,没有担保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即可。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第三,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院执行的财产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法院执行的财产先后顺序如下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谁先保全是不是有优先强制执行权
谁先保全是不是有优先强制执行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分析如下:
1、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没有担保物权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优先受偿;
2、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清偿担保物权后,再由保全申请人受偿。
保全财产期限多长时间
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是否先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执行呢
执行流程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7、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三、执行申请
(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民事案件
A、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B、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2、行政案件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四、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由法院审判机关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六、法院审查执行申请的期限
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4、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未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分立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物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6、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八、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同意,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判决,此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民诉法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
6、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8、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上述情形消失后,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
(四)、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结果:
1、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六)、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等于执行结案。
九、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执行完毕后的执行回转
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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