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下班后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吗)
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还算工伤吗
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能算工伤了。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然发生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必须是在48小时以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算工伤,超过48小时了,不属于工伤,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只能按照一般事件处理。
一、48小时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算工伤。相关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劳务关系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劳务关系受伤不可以认定工伤,工伤适用与劳动关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下列二类主体不能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是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反聘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这二者都是基于劳动者主体不适格而不能被认定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童工,没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故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能认定工伤,对于后者,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童工,应当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于退休人员,应当遵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上的空缺。目前国内的劳动立法上,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受的伤,如何处理?法律上规定不明确,但从《民法典》上规定的公司劳动权利能力的年限(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特点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前提分析,上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班后24小时内猝死算工伤吗
下班后24小时内猝死不算工伤,具体如下: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就是所谓的“三工”,是认定工伤审查的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和场所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如下: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综上所述,下班后24小时死亡,包括在家因病死亡、意外事故死亡等,如果不是上述常见情形的,基本上可以认定与工伤无关,当事人不能主张工亡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48小时内与48小时后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因为我们国家关于工伤这个问题是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是在工作单位当中突发意外死亡,在48个小时之内抢救无效可以认定成为工伤的。但是48这个小时的认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包括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
一、《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文件依据: 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二、关于死亡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我们国家关于工伤的认定是非常的严格的,很多的条件之下,如果要被认定成为工伤的话,必须要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包括患有职业病的,或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当中工作原因导致的。
下班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吗
【法律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是下班后发病,就不是工伤。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认定机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此处的“统筹"层次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确定,即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然而,为了便于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
超过48小时是否属于工伤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1、如果是因工作的原因而发生的工伤不管是多久就可以按工伤处理,但如果不是因工伤而发生的疾病,只要超过了四十八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2、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参照工伤进行赔偿。但如果超过48小时死亡的,则不能参照工伤进行赔偿;
3、工伤48小时属于在对工伤的认定中,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班后24小时内死亡是否算工伤死亡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区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将被视为工伤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将不被视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法律主观:
上班时间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生存或者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办理。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新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班后死亡算工伤吗?
一、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完成工作任务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导致其下班后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二、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可视同工伤死亡。这就需要尊重事实,如果其己经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过了救治或因客观原因没能救治,在下班后死亡(48小时内死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这类情况较为复杂,死亡原因、时间、客观事实的研判与证据掌握,都需要专业能力才能完成。建议在当地咨询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如实介绍客现事实,由他们研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