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共同遗嘱范文(夫妻两人共同遗嘱范文大全)
夫妻一人书写两人签字遗嘱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遗嘱范本丈夫:姓名,身份证号等妻子:同上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及死后事宜作以下安排:1、夫妻共有的一套**平米房产,位于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在夫妻均去世时,由长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该房产属于先去世一方的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或由长子继承或按法定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再由长子继承该房产(或剩余份额)。2、夫妻共有存款**元(**银行##元,)**元由长女继承,**元由次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得依第一款执行。3、夫妻双方生前可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或解除本遗嘱;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财产份额范围内变更、解除本遗嘱,超出其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4、变更、解除或撤消本遗嘱的情形:(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2)指定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或谋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谋害、虐待、遗弃其他继承人的;(3)指定继承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5、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继承及受赠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可另立遗嘱处分。6、继承人应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并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死后事宜。7、其他未尽事宜由夫妻双方协商增补。8、本遗嘱一式*份,并于公证后生效。丈夫:妻子:见证人:(1)(2)年月日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夫妻共同写遗嘱范本
立遗嘱人:朱XX
立遗嘱人:舒XX
财产概况:
我二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三男三女,两人名下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XXXX路31号,占地面积约为米的私权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房屋产权证已遗失。
我们自愿立下遗嘱,对属于我们名下的以上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长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5、特别约定: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维护的权限,严禁私自拆建、转让、出租;严禁任何人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临时占用的必须无条件清出;严禁任何人强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闲置房屋,如临时占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动清出,否则将自动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条中规定的继承份额
二、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本遗嘱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各执壹份。
立遗嘱人: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夫妻共同遗嘱范本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B(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我遗留给某某B的财产,仅限某某B个人,是遗留给某某A的个人财产。本遗嘱委托某某C(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号)执行。本遗嘱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某某C保存,一份由某某市公证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夫妻共同自书遗嘱范文
爱传承法律秘籍:怎样才能立有效遗嘱?
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主体必须具备: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只要立遗嘱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立遗嘱无效。
【案例】
郭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她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20xx年,郭老太购买了其承租的原工作单位自管公房一套。20xx年,郭老太病重住院。住院期间,二儿子擅自为郭老太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她接至自家居住。郭老太在二儿子处居住期间,二儿子胁迫郭老太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张老太死亡后其遗留的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没过多久,郭老太病危,二儿子通知大儿子前去探望。郭老太见到大儿子后,将二儿子逼其立代书遗嘱的事告知了大儿子,随后郭老太自己书写了自书遗嘱交给大儿子,将其名下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
郭老太去世后,二儿子起诉大儿子,要求按代书遗嘱继承郭老太的房屋。庭审中,大儿子出示了郭老太的自书遗嘱。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大儿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