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是责权主体啥意思(学生是责权的主体举例)
责权主体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责任主体是指对违反法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形成的必要条件。违法违约行为是首要的行为,没有违法违约行为就不会发生,行为是以人的意志为主导的活动。因此,犯罪人必须参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学生既是法律上的权责主体,也是道德上的权责主体”这句话对吗?
是对的。
学生既是法律上的权责主体,也是道德上的权责主体。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现代社会,学生既享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将学生作为责权主体来对待,是现代教育的重要标志,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培养学生民主、权力意识。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如果将学生视为责权主体,必然面临着一个如何处理学生权利与学生职责关系的问题。
一方面,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教师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担负教育、塑造人的责任,这样必然对学生权利有所制约。
如何既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同时又能对学生实施有效管理是教育管理上需研究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学生权利的自由与限制。在处理学生权利的自由与限制问题上,常有两种对立的做法。一是强调学生的权利自由,这在欧美国家较多体现,使学生充分享受权利,但造成了学校管理的困难。另一种做法则是强调学校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性。
现代学生观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现代学生观则认为学生是积极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是正在成长着的人,教育的目的就是育人。
1把学生当做学生:在传统的教学理念中,教师将学生看作是学习的机器,对于学生总是有各种各样的要求,但从来不考虑学生的要求,是将学生看作机器,而不是看作为一个人。教师首先要将学生看作学生,看作为一个人,一个活生生的人。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培养自己的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2把学生当作朋友:教师要敢于打破“师道尊严”的传统观念,不再强调“学生必须服从教师”,而要坚持把自己放在与学生平等的地位,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3把学生当作教育的主体: 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教育的过程、方法、手段都应紧紧围绕这个主体进行。
责权主体是什么意思
违反法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责权主体就是责任主体的意思,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