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什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新刑法那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处罚及其对象
新刑法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判罚规则:
1、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追诉时效的结果损失怎么算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对《刑法》第168条修改后产生的一个新罪名。《刑法》原第168条第1款规定的罪状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践表明,这条规定的处罚范围较窄,不能适应加强对国家财产保护的要求。因此,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2条将上述条文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的罪状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2款的规定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法律依据】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损失。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例如,出纳员急于下班与女友去歌厅娱乐,忘记锁保险柜,以致巨款被盗。这是典型的职务不作为。其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敷衍塞责。但是,仅有不负责任的行为,还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从事管理、办理本单位事务的人员。(3)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能判多少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 吊销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