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范围(民法典扩大了法定代位继承的范围)
代为继承的条件
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下:
一、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定义: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历史起源及立法背景:
一、代位继承的历史起源:
代位继承制度起源较早,其产生立足于人类社会共通的经济和情感基础。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一方面,对被继承人而言,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往往将代替继承人在其心中的情感地位。
另一方面,对年幼的直系卑血亲而言,父母的早亡也往往会带来抚育和照顾的额外需求因此,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使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原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是各国社会的通行做法。
二、代位继承的立法背景: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说,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更晚辈的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这种情形也是代位继承制度发展中的典型状态。
但在民法典之继承编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这一继承关系发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
这一规则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使被继承人在没有其他更亲近亲属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为其法定继承人以继承其遗产因此,这一代位继承规则,有变相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作用。
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法律主观:
代位继承人范围是有血亲关系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
法律分析: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两者的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相同。
2、两者所要继承的内容不相同。
3、两者继承人适用的范围是不相同的,代位继承一般只可以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亲属或者是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以内,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而且代位继承是不会受到辈份限制的,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之内。
4、两者的基础定义不同。代位继承指的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过世的,则一般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的继承制度,一般有可以称为间接继承、或者承租继承;转继承一般指的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其个人某种原因导致还没有得到遗产就被宣告死亡的,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有辈数限制吗
法律主观: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综观各国继承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范围的规定,大体有四种类型: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法则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亲属。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范围作了限制,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什么代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继承权是由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继承人死亡或失踪等不能行使继承权的情况,那么这时候继承人的子女就可以代为行使继承权。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典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