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
无偿占用国有资产违反了什么规定
一、恶意占有国有资产如何进行处罚
侵占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侵占国有资产罪的详细分析
《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侵吞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1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孙先生身为国有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侵占国有资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具体判罚结果需要根据被侵占车辆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建议尽快把车归还单位,争取从轻处罚。
侵占国有资产罪的量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量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罪与量刑要点如下: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单位。故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二、国有资产。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这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实务中控方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证明,特别对以下两类资产的界定:其一,改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界定;其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界定。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责任人员,有两类人员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视案情和证据而定:一类是决定私分,而没有分给自己的人;第二类是分到了国有资产,但实际上是被动取得,而没有参与决定的人员。四、追诉标准。按照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是什么
国有资产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怎样才算侵占国有资产
侵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立案。我国刑法规定,侵吞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上没有侵占国有资产罪,应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其立案标准如下:
1、侵吞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占有,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这种行为涉嫌贪污罪;
4、但是以单位的名义把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不能以贪污罪定罪,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罪。
侵吞国有资产罪主体和客体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侵吞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2、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私分国有资产的定罪证据类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六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 怎么处罚 《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 贪污罪 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 单位犯罪 。而贪污罪的主体在性质上属于自然人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故意,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有的人虽分得了财物但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私分行为;而贪污罪则是个人的故意,一般是为了个人私利,在共同 贪污 中,每个成员均具有贪污的故意并参与了贪污行为。 (三)、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 (四)、二者的处罚方法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而贪污罪则追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的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 私分国有资产罪其实是很特殊的,因为法律中规定此罪只能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构成。换言之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另外公司、企业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也是无法认定为此罪。另外,此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要求“明知”,不明知的不是犯罪。
如何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
现阶段有两部法规与规章对国有资产进行了界定。一是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二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与规章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国有的其他权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现行刑法对国有资产没有作出界定,而是将公共财产界定为:(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范围应当界定为国家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拨款、投资款和国家明文规定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款项。对集体违规私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属于国家或者应当上缴国家的其他收入,应当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私分国有资产罪打击和处罚的重点应该是私自改变国家行政拨款用途、投资计划、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恶意侵吞国有资产和在国企解困过程中变卖固定资产进行集体私分的、影响国家计划和经济秩序的行为。目前,非法收入、账外资金、小金库等大致由以下几种情形组成:(1)单位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2)单位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3)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在弄清非法收入或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后,按照上述国有资产界定的原则,分清哪些属于“国有资产”,哪些不属于“国有资产”。如果单位私设小金库就是为了私分国有资产,那么无论单位是采取将国有资产从账上骗出来的还是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截留的方法设立小金库,均应认定私分国有资产。如果单位私设小金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蒙骗上级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将钱款归个人所有的,应该认定为共同贪污。如果单位私设小金库是为了给职工谋福利,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给职工建住宿楼、违规发放奖金等,则应作违纪处理。对国家机关超越职权收费的行为,宜以滥用职权罪进行追究。值得强调的是,鉴于实践中对于国有资产的认定相对困难,在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应当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作出鉴定,作为司法认定的基础,以保证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规范性。(作者单位: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的性质
私分国有资产罪 怎么认定?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